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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41號 就被告(中華電信)101年3月16日民事答辯狀「事實及理由」提出以下補充: 一、被告答辯書一稱「答辯人係電信事業,為增進公共福利,改善行動電話通信品質以服務地方,乃設置系爭行動通信基地台」 具公益特性云云;然,按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為法律倫理價值的崇高表現,為公私法上之最高指導原則。被告以「奸巧」方法偷設基地台於大樓住戶內,迴避電信法各項管制、監理措施,業經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0年11月29日通傳南字第10052055740號裁處書裁處在案 ﹙附件一﹚,既然「公益」何來政府裁罰?爰此,被告以「公益特性」抗辯,顯係權利濫用,認事用法有誤。 二、被告答辯書二稱:「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波在標準值下對人體健康無產生危害之風險」云云。然查,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轄國際癌症研究所﹙IARC﹚早已將「電磁波」及「塑化劑」納入同等級的致癌物,最近公告研究亦持相通見解﹙附件二,世界衛生組織2011年6月193號文件-載自國民健康局網站﹚。被告提出台大電機教授吳瑞北發表於「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所撰「射頻電磁波是否可能致癌-解讀IARC評估報告」﹙證據三﹚及世界衛生組織﹙WHO﹚、2006年5月304號文件﹙證據四﹚,佐證:「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波在標準值下對人體健康無產生危害之風險」;惟查,﹙證據三﹚作者台大電機教授吳瑞北研究領域及學經歷﹙附件三﹚均無「公共衛生」、「癌症醫學」、「流行病」等專長及研究背景,驟然發表分析解讀「致癌可能性」,是否專業不無疑義?且該「解讀IARC評估報告」一文,與同時「公共電視」、「蘋果日報」、「yahoo」、「uho健康網」等網站專家學者評論報導,均為南轅北轍。以「公共電視」為例,解析本文下的標題為「世衛首證實:手機電磁波恐致癌」;「uho健康網」標題「世衛首度承認 手機電磁波會致癌」﹙附件四﹚。本案係被告偷設基地台於住戶大樓中,該基地台並不受主管機關「低劑量」、「長距離」、「基地台數」等規範及監理,想設幾台就設幾台,想開多大就開多大,完全不考量僅一牆之隔的鄰居及週遭環境30公尺的國小學童住戶安全,因此並無被告證據四「防護標準」避免暴露於過量射頻訊號環境並限制民眾接近暴露值可能超過標準區域之標準值適用。顯見被告所稱:「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波在標準值下對人體健康無產生危害之風險」,實無可採。 三、被告中華電信答辯狀頁五﹙三﹚自承,「國家對於電磁波之管制標準值係表徵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及人民通訊權益保障兩者所為之平衡考量,從而應認基地台電波在符合審驗標準值之情形下,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並不構成不可容忍之風險,…..」;另同案被告王雨強先生於準備庭亦自承:「中華電信租屋時渠亦有電磁波危害鄰居疑義,經電話詢問ncc表示沒有問題才出租」﹙按:問道於盲,主管國民健康為衛生署及國民健康局﹚;顯見基地台電磁波對於人體危害為被告、政府及一般國民所普認知﹙國家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始對基地台規範及訂定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被告王雨強亦有電磁波危害疑義﹚,爰此,被告以故意﹙參見被告證據一﹚違背法令於大樓住戶內設置基地台,迴避政府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設定的各項監理管制措施,為謀自利,棄國民健康、里鄰倫理於不顧,依國民健康局「民眾關心議題」-「電磁波」-「兒童與青少年使用行動電話之建議事項」:國際癌症研究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簡稱IARC) 已於2011年5月份,將射頻電磁波(行動電話)歸類為Group 2B級可能(possible)致癌因子。因兒童與青少年處於發育階段,加上兒童與青少年相較於成年人,特別是年齡比較小的兒童,其一生中使用並暴露於行動電話的時間將更為長久,為減少兒童與青少年手機電磁波的暴露,依據減少使用時間及增加保護距離兩大預防原則﹙附件五﹚。本案原告與非法基地台﹙迴避政府監理管制台數及功率﹚為鄰近3年,與上開國民健康局建議:「減少使用時間及增加保護距離」兩大預防原則相悖,特別是原告甫出生嬰兒及老人近24小時在家,健康疑慮已造成原告等人精神重大危害。 四、綜上,被告明知長期間電磁波的暴露及近距離對人體有危害之疑慮,基於謀利意思表示合致,簽訂「基地台房屋租賃契約」﹙參照被告證據一﹚,罔顧歷年受頒企業社會責任(CSR)名器,甚至以電腦管理欄位專設「許可狀態」「有、無」、「審驗狀態」「有、無」管理﹙參照被告證據八﹚。另依監察院100年11月11日院台調壹字第1000833114號函對本案調查報告四「電信法對於違法設置基台之罰鍰是否能有效遏阻業者違法,實值檢討:……相較電信業者鉅大之年營業額,難收遏阻業者違法之效,實有研議修正必要。」﹙附件六﹚,顯見電信業者鑽營國家法令漏洞,以此行徑於大樓住戶偷設基地台已為常態,國家法令縱容電信業者偷設基地台,已無法保護人民居家安全,第四代行動基地台﹙附件七﹚體積更小,日後電信業者於於大樓住戶中普設偷設基地台實令人擔憂,國家正義已勢不可得,咸盼法院給予被害人公平正義補償,亦為不肖業者以戒來茲,始為國家社會之福。 .〔高雄報導〕 中華電信去年10月4日於高雄市五甲國宅大樓偷設手機基地台近3年遭住戶查獲後,於10月11日中華電信由鳳山營業處主任吳春燢出面與住戶協商賠償事宜後即置之不理,部分住戶憤而提告要求每人10萬精神慰撫金,經法院受理將於本(101) 年8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00假高雄簡易法庭民事第六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案原告主張:中華電信違背國家法律於大樓住戶內設置基地台,迴避政府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設定的各項監理管制標準措施,與國民健康局建議:「減少使用時間及增加保護距離」兩大預防原則相悖,因此原告因長期間、近距離與電磁波為伍長達三年不知採相關防備措施,對於身體致癌產生精神憂慮,特別是原告甫出生嬰兒及老人近24小時在家,健康疑慮已造成原告等人精神重大危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出精神賠償。 被告中華電信答辯稱:電信事業為增進公共福利,改善行動電話通信品質以服務地方,乃設置系爭行動通信基地台,具公益特性,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在符合標準值下對人體健康無產生危害之風險,原告請求健康檢查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並無理由。原告等究受有何種身體健康之損害?是否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均為見原告具體舉證證明。 本案經住戶向監察院舉發國家通訊傳播﹙NCC﹚怠於職守,罰鍰金額﹙10-50萬﹚無法有效遏阻業者違法,致電信業者捨正途向政府申請合法基地台,恣意租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不但租金便宜,除非運氣不好被查獲機會微乎其微,且無被抗爭風險。監察院對於本案於3月份做成調查報告指出,NCC成立以來「各家電信業者5年間遭查處違法設置基地台總案件數僅20件,查處違法設置基地台共計52台,然所有業者之罰鍰金額總計僅1,418萬元,相較電信業者鉅大之年營業額,難收遏阻業者違法之效,實有研議修正必要。 社會上為享受方便的無線上網及手機通訊,台灣已是世界上基地台設置最密集的地方,但也陷全民為電磁波是否危害的人體實驗品。而不肖業者罔顧道德為謀短利,迴避電信監理標準及住戶們抗爭,於人口密集的大樓中偷設基地台,讓無色無味的電磁波到處充斥整個居住環境而不自知,當環保團體與政府在斤斤計較電磁波要毫高斯為標準值或背景值時,電信業者根本不甩,到處偷設基地台,而政府也不積極查處,無異是鼓勵業者採偷設方式,讓政府及業者大家都比較省事。特別是第四代行動基地台體積更小,日後電信業者於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應更為囂張實,令人擔憂。
監察院對於本案的調查報告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edoc/eDocForm_Read.asp&ctNode=910&AP_Code=eDoc&Func_Code=t01&case_id=101000100 中華電信偷設基地台始末紀實 http://wuja.weebly.com/1/post/2012/01/a.html 監察院函請ncc修法及積極查察 http://wuja.weebly.com/1/category/ncc1cdca75c4e/1.html 本案相關報導及照片影片文稿 http://wuja.weebly.com/2523935696200133377538651204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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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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