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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言詞答辯(理由)狀104/07/23
民事言詞答辯(理由)狀104/04/23
1. 以居住安寧權受侵害再行提起訴訟2. 就中華電信以一事不再理抗辯,提特定人格權與居住安寧不是同 一事件說明3. 就基地台電磁波係環保署公告管制的「公害」補充說明4. 就中華電信程序偷襲補充答辯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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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居住環境權何在?
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下午16:00在高雄地方法院出現首件電信業者於大樓中偷設行動通信基地台遭住戶求償精神撫慰金判決敗訴首例。法院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認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損害原告無法提出「相當因果」關係,縱然受有心理恐懼之陰影, 亦非可歸責於被告而判決敗訴。對於這種新型無聲無味的電磁波公害認定及無法遏阻電信業者到處在人口稠密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歪風,實令人擔憂。
中華電信去年10月4日於高雄市五甲國宅大樓內偷設手機基地台近3年,遭住戶查獲後,於同年10月11日中華電信由鳳山營業處主任吳春燢出面與住戶協商賠償事宜後即置之不理,部分住戶憤而提告要求每人10萬精神慰撫金。
本案原告主張:中華電信違背電信法於大樓住戶內偷設鳳山區發射功率最高70W的行動通信基地台,對社區民眾身體致癌產生精神憂慮,特別是原告甫出生嬰兒及老人近二十四小時在家,健康疑慮已造成原告等人精神重大危害。中華電信已多次偷設基地台,迴避政府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設定的各項監理管制標準措施,竟不顧國民健康局建議:「短時間及長距離」兩大預防電磁波危害健康原則,因此原告因長期間、近距離與電磁波為伍長達三年不知採相關防備措施,對於身體致癌產生精神憂慮,特別是原告甫出生嬰兒及老人近24小時在家,健康疑慮已造成原告等人精神重大危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出精神賠償。
被告中華電信答辯稱:電信事業為增進公共福利,改善行動電話通信品質以服務地方,乃設置系爭行動通信基地台,具公益特性,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在符合標準值下對人體健康無產生危害之風險,原告請求健康檢查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並無理由。原告等究受有何種身體健康之損害?是否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均為見原告具體舉證證明。
根據監察院2012年調查報告顯示:NCC創立至100年底,6年以來僅查獲非法基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與電信業者每月行動通信業務(2g/3g)營收6、7佰億元相比,毫無嚇阻性。相反的,這種「管理效率」及「罰款」是目前電信業者到處「偷設」設置基地台的主因。
社會上為享受方便的無線上網及手機通訊,台灣已是世界上基地台設置最密集的地方,但也陷全民為電磁波是否危害的人體實驗品。而不肖業者罔顧道德為謀短利,迴避電信監理標準及住戶們抗爭,於人口密集的大樓中偷設基地台,讓無色無味的電磁波到處充斥整個居住環境而不自知,當環保團體與政府在斤斤計較電磁波要毫高斯為標準值或背景值時,電信業者根本不甩,到處偷設基地台,而政府也不積極查處,無異是鼓勵業者採偷設方式,讓政府及業者大家都比較省事。特別是第四代行動基地台體積更小,日後電信業者於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應更為囂張, 實在令人擔憂 。
全球行動電話的用戶數在2011年底已達到60億,占全球人口數85%。台灣2011年行動通信用戶2仟9百萬戶,行動電話普及率達到124.8%(NCC報告p116-p117),有全世界最高的普及率。臺灣全島面積3萬6千平方公里,RF行動電話發射基地台(30W-50w)可服務的範圍約1平方公里,基地台上限應為3萬6千座,但扣掉全島2/3山脈等無人居住地區,基地台不需要超過1萬2仟座。
但,NCC官方目前已發出「合法」行動電話基地台(SITE)2g/3g執照34,314張(註一),根據NCC統計,至102年7月,基地台建設數量達14萬7136台,遠超過實際需要5倍,平均每157位(2300萬人/14.7萬台)國民就擁有一座行動電話RF發射基台,密度也是世界第一。而上述的數字還只是「合法」向國家 通訊委員會﹙NCC﹚申請的許可列管範圍內,以各家電信業者自行公告擁有的基地台數及與NCC公告之各業者基地台資料比對 ,明顯落差非常大,「非法基地台」約是合法基地台數量一半;因此,推估目前台灣還有3萬台左右不受國家監管的非法(偷設)基地台。
為了因應各電信業者設置「非法」基地台龐大需要,台灣甚至已有成立「基地台偽裝公司」,專門幫忙偽裝基地台,有的被偽裝成水塔、電視天線,甚至是小樹林,冷氣機不仔細看,根本無法分辨;而最可惡的,電信業者甚至是連偽裝的錢都要省下來,直接就偷設在大樓住戶中;也就是以租屋名義向民眾租屋後隱瞞大樓住戶及鄰居,直接在大樓房子裏架設基地台,迴避電信法令限制(註一),想設幾臺基地台就設幾台,功率想開多大就多大,可憐的民眾根本不知要採防護因應措施,長期長時間近距離在「非法」基地台的電磁波籠照中而不自知。已有民意代表將「杜絕私設基地台等情況發生」列入民意代表政見、 地方政府政策或政績,以上這種濫設「非法」基地台情形嚴重可見一斑。到處濫設「非法」基地台難道政府不知道嗎?無法可管嗎?
根據監察院101年調查報告顯示:NCC創立至100年底,6年以來僅查獲非法基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與電信業者每月行動通信業務(2g/3g)營收6、7佰億元(註三)相比,毫無嚇阻性。相反的,這種「管理效率」及「罰款」其實是政府變相鼓勵電信業者採取「非法」設置基地台主因。因為民眾對與其比鄰而居之行動電話基地台經常有「鄰避情結」(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造成民眾陳情抱怨、集結抗爭事件層出不窮動輒流血衝突。政府處於為維護電信業者合法權益及平息民怨兩難處境,因此政府以「6年查獲非法基 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被動心態變相鼓勵電信業者到處在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來避免民眾抱怨、抗爭;而電信業者也因房租費比昂貴租頂樓費便宜、可迴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電信法申請作業程序麻煩、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及電波監理規範、偷設基地台無人知道,避免鄰居陳情抗爭活動等因素,樂意與政府上下交相賊互相「配合掩護」,所以才衍生台灣「非法基地台」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及民眾揶揄「NCC官方的基地台資料僅供參考, 在官方資料顯示當地沒有3G基站架設不代表沒有3G訊號,但是各家3G收訊都正常」的怪異現象。
2011年5月31日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Press Release N 208 號文件 IARC (國際癌症研究署) 將射頻電磁場歸類列為人類可能致癌因子;同年6月WHO Fact sheet N 193號文件再次重申電磁場為致癌因子。敬天畏神淳樸敦厚的台灣商人,一向不圖不義之財,以免遭到報應或遭天譴。但曾幾何時,常年在國內外獲評選為優良企業社會責任(CSR)獎得主中華電信和其他電信業者一樣都在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不顧無辜民眾身體健康安危,陷台灣民眾淪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實驗室白老鼠。
更令人失望的是: 若有受害民眾憤而自立救濟,自掏腰包興訟,要求精神賠償、保障人民免以住家恐懼及嚇止侵權歪風。不幸至今台灣立法或司法尚未有站在弱勢人民這一邊的成功立法或判例 。
讓人不禁想起在人類歷史上對於新科技「X光」和「石綿」的慘痛例子。
在 1895 年首先發現X光可透視人體顯示骨頭架構時大家並不知道其危害,因此1902 年制定防護標準是「每年不得超過三千侖目」。但 1904 年愛迪生的助理死於放射性皮膚炎,後來居里夫人及其女兒等多人相繼死於放射性癌症,在1924年將標準限定在為 70 侖目,1949年再降為15侖目;1990 年再度將職業暴露標準降到兩侖目,最後1991年訂定一般民眾暴露值為0.1 侖目,與初始認為安全值相比為3萬倍。
另外同樣的十九世紀末發現的石綿,廣泛用到建築、紡織、鍋爐隔熱、煞車來令等不下兩千種用途,它的健康危害潛伏經過半世紀以上,才發現它可導致肺癌、間皮細胞瘤及石綿肺症,目前,已遭到先進國家全面禁用。可見,目前認為安全的防護標準,未來知識進步時可能會有大改變。依此前車之鑑,台灣在政府放任電信業者任意偷設基地台毫不取締及管制下,已成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實驗室,而人民也成為「電磁波」這個新科技是否危害人類的「白老鼠」。
其它類似電信業者於大樓偷設基地台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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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去年10月4日於高雄市五甲國宅大樓內偷設手機基地台近3年,遭住戶查獲後,於同年10月11日中華電信由鳳山營業處主任吳春燢出面與住戶協商賠償事宜後即置之不理,部分住戶憤而提告要求每人10萬精神慰撫金。
本案原告主張:中華電信違背電信法於大樓住戶內偷設鳳山區發射功率最高70W的行動通信基地台,對社區民眾身體致癌產生精神憂慮,特別是原告甫出生嬰兒及老人近二十四小時在家,健康疑慮已造成原告等人精神重大危害。中華電信已多次偷設基地台,迴避政府對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設定的各項監理管制標準措施,竟不顧國民健康局建議:「短時間及長距離」兩大預防電磁波危害健康原則,因此原告因長期間、近距離與電磁波為伍長達三年不知採相關防備措施,對於身體致癌產生精神憂慮,特別是原告甫出生嬰兒及老人近24小時在家,健康疑慮已造成原告等人精神重大危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出精神賠償。
被告中華電信答辯稱:電信事業為增進公共福利,改善行動電話通信品質以服務地方,乃設置系爭行動通信基地台,具公益特性,行動電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在符合標準值下對人體健康無產生危害之風險,原告請求健康檢查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並無理由。原告等究受有何種身體健康之損害?是否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均為見原告具體舉證證明。
根據監察院2012年調查報告顯示:NCC創立至100年底,6年以來僅查獲非法基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與電信業者每月行動通信業務(2g/3g)營收6、7佰億元相比,毫無嚇阻性。相反的,這種「管理效率」及「罰款」是目前電信業者到處「偷設」設置基地台的主因。
社會上為享受方便的無線上網及手機通訊,台灣已是世界上基地台設置最密集的地方,但也陷全民為電磁波是否危害的人體實驗品。而不肖業者罔顧道德為謀短利,迴避電信監理標準及住戶們抗爭,於人口密集的大樓中偷設基地台,讓無色無味的電磁波到處充斥整個居住環境而不自知,當環保團體與政府在斤斤計較電磁波要毫高斯為標準值或背景值時,電信業者根本不甩,到處偷設基地台,而政府也不積極查處,無異是鼓勵業者採偷設方式,讓政府及業者大家都比較省事。特別是第四代行動基地台體積更小,日後電信業者於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應更為囂張, 實在令人擔憂 。
全球行動電話的用戶數在2011年底已達到60億,占全球人口數85%。台灣2011年行動通信用戶2仟9百萬戶,行動電話普及率達到124.8%(NCC報告p116-p117),有全世界最高的普及率。臺灣全島面積3萬6千平方公里,RF行動電話發射基地台(30W-50w)可服務的範圍約1平方公里,基地台上限應為3萬6千座,但扣掉全島2/3山脈等無人居住地區,基地台不需要超過1萬2仟座。
但,NCC官方目前已發出「合法」行動電話基地台(SITE)2g/3g執照34,314張(註一),根據NCC統計,至102年7月,基地台建設數量達14萬7136台,遠超過實際需要5倍,平均每157位(2300萬人/14.7萬台)國民就擁有一座行動電話RF發射基台,密度也是世界第一。而上述的數字還只是「合法」向國家 通訊委員會﹙NCC﹚申請的許可列管範圍內,以各家電信業者自行公告擁有的基地台數及與NCC公告之各業者基地台資料比對 ,明顯落差非常大,「非法基地台」約是合法基地台數量一半;因此,推估目前台灣還有3萬台左右不受國家監管的非法(偷設)基地台。
為了因應各電信業者設置「非法」基地台龐大需要,台灣甚至已有成立「基地台偽裝公司」,專門幫忙偽裝基地台,有的被偽裝成水塔、電視天線,甚至是小樹林,冷氣機不仔細看,根本無法分辨;而最可惡的,電信業者甚至是連偽裝的錢都要省下來,直接就偷設在大樓住戶中;也就是以租屋名義向民眾租屋後隱瞞大樓住戶及鄰居,直接在大樓房子裏架設基地台,迴避電信法令限制(註一),想設幾臺基地台就設幾台,功率想開多大就多大,可憐的民眾根本不知要採防護因應措施,長期長時間近距離在「非法」基地台的電磁波籠照中而不自知。已有民意代表將「杜絕私設基地台等情況發生」列入民意代表政見、 地方政府政策或政績,以上這種濫設「非法」基地台情形嚴重可見一斑。到處濫設「非法」基地台難道政府不知道嗎?無法可管嗎?
根據監察院101年調查報告顯示:NCC創立至100年底,6年以來僅查獲非法基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與電信業者每月行動通信業務(2g/3g)營收6、7佰億元(註三)相比,毫無嚇阻性。相反的,這種「管理效率」及「罰款」其實是政府變相鼓勵電信業者採取「非法」設置基地台主因。因為民眾對與其比鄰而居之行動電話基地台經常有「鄰避情結」(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造成民眾陳情抱怨、集結抗爭事件層出不窮動輒流血衝突。政府處於為維護電信業者合法權益及平息民怨兩難處境,因此政府以「6年查獲非法基 地台20件」、「而每件罰款10-50萬元」被動心態變相鼓勵電信業者到處在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來避免民眾抱怨、抗爭;而電信業者也因房租費比昂貴租頂樓費便宜、可迴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電信法申請作業程序麻煩、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及電波監理規範、偷設基地台無人知道,避免鄰居陳情抗爭活動等因素,樂意與政府上下交相賊互相「配合掩護」,所以才衍生台灣「非法基地台」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及民眾揶揄「NCC官方的基地台資料僅供參考, 在官方資料顯示當地沒有3G基站架設不代表沒有3G訊號,但是各家3G收訊都正常」的怪異現象。
2011年5月31日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Press Release N 208 號文件 IARC (國際癌症研究署) 將射頻電磁場歸類列為人類可能致癌因子;同年6月WHO Fact sheet N 193號文件再次重申電磁場為致癌因子。敬天畏神淳樸敦厚的台灣商人,一向不圖不義之財,以免遭到報應或遭天譴。但曾幾何時,常年在國內外獲評選為優良企業社會責任(CSR)獎得主中華電信和其他電信業者一樣都在大樓住戶中偷設基地台,不顧無辜民眾身體健康安危,陷台灣民眾淪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實驗室白老鼠。
更令人失望的是: 若有受害民眾憤而自立救濟,自掏腰包興訟,要求精神賠償、保障人民免以住家恐懼及嚇止侵權歪風。不幸至今台灣立法或司法尚未有站在弱勢人民這一邊的成功立法或判例 。
讓人不禁想起在人類歷史上對於新科技「X光」和「石綿」的慘痛例子。
在 1895 年首先發現X光可透視人體顯示骨頭架構時大家並不知道其危害,因此1902 年制定防護標準是「每年不得超過三千侖目」。但 1904 年愛迪生的助理死於放射性皮膚炎,後來居里夫人及其女兒等多人相繼死於放射性癌症,在1924年將標準限定在為 70 侖目,1949年再降為15侖目;1990 年再度將職業暴露標準降到兩侖目,最後1991年訂定一般民眾暴露值為0.1 侖目,與初始認為安全值相比為3萬倍。
另外同樣的十九世紀末發現的石綿,廣泛用到建築、紡織、鍋爐隔熱、煞車來令等不下兩千種用途,它的健康危害潛伏經過半世紀以上,才發現它可導致肺癌、間皮細胞瘤及石綿肺症,目前,已遭到先進國家全面禁用。可見,目前認為安全的防護標準,未來知識進步時可能會有大改變。依此前車之鑑,台灣在政府放任電信業者任意偷設基地台毫不取締及管制下,已成為電磁波對人體健康危害的實驗室,而人民也成為「電磁波」這個新科技是否危害人類的「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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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轉租電信業
偷架設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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